化妆品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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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化妆品生产单位的卫生监督
对化妆品生产单位的卫生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。
1、卫生许可证制度。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规定:“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。”《卫生许可证》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,有效期4年,每两年复核一次。未取得《卫生许可证》的单位,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。
2、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的体检制度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,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。
3、化妆品原料的卫生监督。根据《化妆品卫生标准》(GB7916-87)的规定,有359种(类)物质禁止用作化妆品原料。另外对66种防腐剂、36种紫外线吸收剂、57种其他化学物质在作为化妆品原料时,对其含量、使用的化妆品种类及条件作了限制,67种着色剂暂时可用于化妆品生产。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,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批准。
4、对化妆品生产单位的经常性卫生监督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取得《卫生许可证》的生产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监督检查。
二、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
1、化妆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:未取得《卫生许可证》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;标签、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《条例》有关规定的化妆品;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进口化妆品;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。
2、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,应出示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(复印件),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编号和厂名与所持的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(复印件)是否相符。
3、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。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: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编号,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卫生部颁发的批准文号,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卫生部批准文件(复印件)。
4、出售散装化妆品,应注意卫生操作,以防污染。